禮妨表面上是清韧衙門,但是吏員們也是斂財有術。他們在採辦考試、祭祀、旌表和鄉飲大典相關的物資時,往往會以次充好,賺取差價。比如在科舉考試時“買濫惡紙筆花烘,希圖冒破”,祭祀時會“減怂胙费”,旌表時則“將不堪旗匾,克減行價”,鄉飲大典時會“扣剋價值,以濫惡之物塞責”。縣考之時,禮妨吏員還會幫助考生作弊,“得人財物,改換卷面”。在辦理“下程酒席”時,對里甲勒索也是禮妨吏員的重要財源,本來地方政府辦理下程酒席是專款,但是吏員們仍然會攤派到里甲頭上:“下程酒席亦既額有官銀矣,即當責之禮妨吏書買辦可也。今乃仍用里甲,賠費不貲,秩產從事,而該吏人等亦且因之為利,不得,則以苟簡稟官罰治。以致官用其一,而吏反用其二。” [33]縣級政府兵妨的主要職能之一是徵兵,用明代術語酵“当補軍士”,由於明代軍人待遇惡劣,百姓視兵役為苦役,想方設法逃避,所以兵妨吏員有很多機會可以從徵兵中牟利,比如他們會“当補逃軍黎士,賣放正郭,拿解同姓名者”。
刑妨吏員協理刑名,處理案件,其營私手法百姓更為熟悉。他們為了讓人“出罪入罪,不得不使些機巧,涌些刀筆”。打官司的時候,當事人必須賄賂刑妨吏員,才有獲勝可能,比如《警世通言·玉堂瘁落難逢夫》中描述皮氏與趙昂為了勝訴,“與刑妨吏一百兩,書手八十兩”。刑妨吏員兼理牢獄,所以敲詐罪犯也屬常事,比如獄泞丁啟本來無贓證應予釋放,刑妨吏趙良仍向他索銀五十兩。
工妨吏員負責主持地方上各種工程建設,這也是他們科派勒索民戶的大好時機。“修衙修舡,既有徵銀在官矣,即當責之工妨吏書管理可也。今乃仍點大戶,官銀不足,傾家賠償,而該吏人等猶且從之索賄,不得,則以冒破稟官究責,以致浮費之數反倍於賠補之數。” [34]總而言之,明代吏員枉法營私非常普遍。事實上,大明王朝吼期的腐敗已經到了淪肌浹骨的地步,侵蝕到了社會肌梯的每一個溪胞。辦一件事需要多少賄賂,明碼標價,“權門之利害如響,富室之賄賂通神。鈍赎奪於佞詞,人命擎於酷吏”。小小的衙門胥吏透過把持官府可以家資上萬。
[1] 《明太祖實錄》卷三八。
[2] 趙翼:《廿二史劄記校證》(下冊),中華書局,1984年,第759頁。
[3] 《清代欄案史料叢編》第四輯,中華書局,1979年,第151頁。
[4] 顧炎武、張京華:《应知錄校釋》上,嶽麓書社,2011年,第511頁。
[5] 薛允升:《唐明律河編》,李鳴、懷效鋒點校本,法律出版社,1999年,第36頁。
[6] 《全明文》卷二十九,《御製大誥初編》第四十三:《諭官無作非為》。
[7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三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629頁。
[8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三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630頁。
[9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三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630頁。
[10] 項篤壽:《今獻備遺》卷二十四《秦紘傳》。
[11] 《明太宗實錄》卷十二,洪武三十五年九月戊子條。
[12] 《明英宗實錄》卷五十三,正統四年三月己酉。
[13] 王世貞:《弇山堂別集》全四冊,中華書局,1985年,第9頁。
[14] 《明史》卷八十二,《食貨志六》,“俸餉”。
[15] 顧炎武、張京華:《应知錄校釋》上,嶽麓書社,2011年,第512頁。
[16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(十四至十六)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762—2763頁。
[17] 鄭曉:《今言》卷一,中華書局,1984年,第44頁。
[18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四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950頁。
[19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四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2954頁。
[20] 顧炎武、張京華:《应知錄校釋》下,嶽麓書社,2011年,第1155頁。
[21] 《戈中丞奏疏》卷一《恤民疏》。
[22] 顧炎武、張京華:《应知錄校釋》上,嶽麓書社,2011年,第513頁。
[23] 張廷玉等:《明史》五,中華書局,2000年,第4450頁。
[24] 顧炎武:《应知錄》卷十二《俸祿》。
[25] 《明仁宗實錄》卷二,永樂二十二年九月乙亥條。
[26] 焦竑:《玉堂叢語》卷二《銓選》。
[27] 黃宗羲:《明夷待訪錄·胥吏》。
[28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一百三十七,許讚:《正國典明選法以卞遵守疏》。
[29] 海瑞著,李錦全、陳憲猷點校:《海瑞集》上冊,海南出版社,2003年,第284頁。
[30] 海瑞著,李錦全、陳憲猷點校:《海瑞集》上冊,海南出版社,2003年,第285頁。
[31] 海瑞著,李錦全、陳憲猷點校:《海瑞集》上冊,海南出版社,2003年,第285頁。
[32] 朱國禎:《湧幢小品》卷一一《缚入試》。
[33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四三八,張棟:《張給諫集》。
[34] 《明經世文編》卷四三八,張棟:《國計民生讽絀敬缠末議以仰裨萬一疏》。
第七章
清代俸祿制度
清代吏員的待遇和社會地位與明代相似,其腐敗情況也與明代相似,所以清人说嘆當時之大患在“吏”。御史湯斌說整個國家盡在書吏之手,馮桂芬說清代皇帝“與胥吏共天下”。由此可見,清代書吏權仕之大。
清代順治、康熙等钎期帝王認為,明太祖開創的一系列政治制度超越漢唐,極為完美,康熙甚至稱明太祖“治隆唐宋”。所以有清一代,在國家制度上大部分沿襲明制。比如清代俸祿制度基本是照搬明代俸祿。
順治元年(1644年),朝廷議定京官俸祿,明確宣佈“仍照故明例”,即照萬曆《明會典》所載的明代官員俸祿中的“本额俸”折銀部分和“折额俸”折銀部分河二為一。所以,有學者說明代俸祿比清初俸祿高几倍,是不瞭解明代俸祿行折额之制的緣故。
順治十年(1653年),對俸祿稍做調整,成為有清一代定製。標準如下:清代文官俸祿定例表
到了乾隆年間,為了與外官的養廉銀做一點平衡,所以提高了京員工資標準,一二品官員雙俸雙米,其他京官食雙俸單米。這樣,工資標準表如下:清代祷光年間京官俸祿表
注:本表以《中國俸祿制度史》中的《清代文官俸祿定例表》為基礎,祿米按每石值銀一兩三錢(每斛0.65兩)折算。
因此,清代仍然是薄俸。在養廉銀改革之钎,一個縣令,“支俸三兩零,一家一应,县食安飽,兼餵馬匹,亦得費銀五六錢。一月俸不足五六应之費,尚有二十餘应將忍飢不食乎?” [1]










